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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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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2026年05月07日 14:38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校园一卡通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校园一卡通系统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以下简称校园一卡通)是学校智慧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的一项基础工程。校园卡为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身份识别、消费与资金结转、校务管理等功能的证卡。具体包括校园内餐厅、超市等场所商务消费功能;学生公寓电控、水控、电费缴纳等资金结转功能;图书借阅、门禁通道等身份识别和校务管理功能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 信息化管理处(网信办)是校园一卡通的统筹管理和技术保障部门,财务处和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共同承担校园一卡通的日常事务。具体分工如下:

(一)信息化管理处(网信办)负责校园一卡通的规划、建设及跨部门业务协调工作;负责校园一卡通平台和数据库系统的管理运行、系统对接、校园一卡通公用设备的维护更新;负责校园卡的加密、批量制卡等工作;负责进行校园一卡通数据挖掘,为学校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支持等工作。

(二)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所用设备设施的日常保管;配合信息化管理处(网信办)培训食堂等校园一卡通系统使用人员学习各项设备的使用知识;按月打印食堂等商户结算报表并办理结算手续;商户校园一卡通电子账户开户联审。

(三)财务处负责资金归集与支付、账目管理、银行对接、商户校园一卡通电子账户开户联审等业务。

第三章校园卡的管理

第四条 校园卡的类别和发放。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和临时卡三种,申请人员的信息需要通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并根据学校信息化标准赋予统一工号或学号编码。

(一)教工卡发放对象为人事处认定的在册教职员工、离退休人员。新进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办理校园卡应由人事处提供名单和个人信息,由信息化管理处(网信办)统一制卡。

(二)学生卡发放对象为教务处认定的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新生的学生卡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新生个人资料,在新生报到前统一办理。

(三)临时卡发放对象为短期在校外聘教师、学校物业服务外包人员等与学校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外单位人员等。申请临时卡须填写《临时校园卡申请表》(见附表1),经临时人员所属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盖章后,方可到信息化管理处(网信办)办理,申请临时卡需缴纳制卡工本费。

第五条 校园卡的挂失、解挂。校园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通过手机移动端或食堂区域多媒体机自助办理挂失手续。因持卡人挂失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校园卡挂失后又找回,持卡人在手机移动端或食堂区域多媒体机自助办理解挂手续,恢复原卡功能。

第六条 校园卡的补办。因校园卡遗失、被盗、人为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办新卡的,持卡人应在挂失后凭有效身份证件到信息化管理处(网信办)或自助补卡机上补办,并缴纳制作工本费,原卡即告作废。

第七条 校园卡有效期。校园卡的有效期为持卡人在校工作、学习的时间。

第八条 校园卡的注销和余额清退。校园卡有效期期满后,账号即冻结锁定、注销。教职工调离、学生离校时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信息化管理处(网信办)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校园卡注销后,教工卡和学生卡余额由财务处返退至绑定的银行卡;未绑定银行卡的教工卡、学生卡、临时卡余额到财务处退返。

第九条 校园卡的延期。因休学、入伍等原因需要延期的,申请校园卡延期时应填写《校园卡延期申请表》(见附表2),经所属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盖章后,方可到信息化管理处(网信办)办理。

第十条 校园卡的密码保护措施。校园一卡通设有“消费密码,消费限额”保护措施,个人申请校园卡成功后应及时更改初始消费密码。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凭校园卡、有效身份证件到信息化管理处(网信办)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一)消费密码是持卡人在挂失、电费转账、超限额消费时等所使用的密码。

(二)消费限额是指为保障持卡人的卡内资金安全,校园一卡通设定每笔消费额大于人民币30元(含)的必须输入消费密码,每天的累积消费额大于人民币50元(含)的消费必须输入消费密码。

第十一条 校园卡作为校内有效证件之一,卡片上打印的学号、姓名、班级、照片等信息不得涂改、遮盖,否则持卡人须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第十二条 校园卡为非接触式CPU卡,应和其它磁卡分开存放,不可靠近火源,不可折叠。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否则一经查实,依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由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情节较重、需依法处理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章收费电子账户的管理

第十三条一卡通收费电子账户分为两种类型:

(一)学校收费电子账户:指学校相关部门为收取相关费用开立的一卡通电子账户,包括学生水费、电费等。

(二)商户收费电子账户:指各类校内经营业务的经营商户开立的一卡通收费电子账户,包括各食堂、超市等。

第十四条 学校所属单位及校内经营商户如需使用一卡通进行收费和经营结算的,需填写《校园一卡通收费电子账户申请表》(见附表3),经商户管理部门、财务处、信息化管理处(网信办)审核通过后由信息化管理处(网信办)开通该商户的收费电子账号。

第十五条 学校收费电子账户的收入,按学校规定转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各商户一卡通电子账户销户手续应在校园一卡通系统的业务终结后一个月内,由学校商户管理部门向信息化管理处(网信办)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第五章预算与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校园一卡通的日常运行、设备维修与增补、系统升级费用由银校合作资金中支出。校园卡工本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管理,由学校每年安排经费落实。

第十八条 校园卡工本费用的管理

(一)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人事处认定的正式教职工、离

退休教职工,第一张校园卡工本费由学校承担;

(二)申请办理临时校园卡收取工本费;

(三)因校园卡遗失或人为损坏补办校园卡收取工本费;

(四)校园卡注销或过期后,不退还工本费;

(五)校园卡的补卡工本费由招标价格确定,学校代收代支。

第六章设备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 校园一卡通设备是由一卡通后台服务器、存储、工作站、网关、交换机、消费POS机、读卡器等设备及相关的网络线路组成。

第二十条 信息化管理处(网信办)负责对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备的技术维护,各二级学院(部门)自行使用的设备,依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归各二级学院(部门)日常管理和使用。外来商户自行购置的设备,由商户自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备只可用于我校校园卡业务。未经信息化管理处(网信办)许可,擅自转租、转借、拆装、迁移终端设备和改变线路或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一经发现将追究负责人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终端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安排指定人员,对工作场所内的设备、数据线以及电源线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故障和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并上报信息化管理处(网信办)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未经批准导入来自其他部门的数据。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得擅自接触校园一卡通系统。

第七章一卡通的应用扩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门)自行建设的信息化应用子系统如需使用一卡通系统中的身份识别、金融消费、数据交换等功能,可向信息化管理处(网信办)提出与校园一卡通系统对接的申请,经论证审核后实施对接工作。对接过程中所需的设备及相关费用,由应用子系统建设部门筹集。

第二十五条 与校园一卡通系统对接的应用子系统,采取“谁申请、谁管理、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由使用部门负责应用子系统软硬件和接口的日常维护,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安全性,并按照应用子系统的功能和持卡人身份属性合理设置校园卡权限。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信息化管理处

(网信办)、财务处、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解释。原《池州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20〕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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